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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110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之「人身保險業於經主管機關指定平台入口銷售特定保障型商品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 年 5 月 21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16821 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 110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之「人身保險業於經主管機關指定平台入口銷售特定保障型商品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 年 5 月 21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16821 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有關 110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之「人身保險業於經主管機關指定平台入口銷售特定保障型商品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 年 5 月 21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16821 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 110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之「人身保險業於經主管機關指定平台入口銷售特定保障型商品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 年 5 月 21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16821 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檢附本會 110 年 5 月 2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16821 號令影本 1 份。

二、為各公司穩健經營業務,請確實衡酌外在市場利率,選擇合適之資產予以配置,進行資產負債管理與依公司風險承擔能力訂定保險商品策略。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簡○明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