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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得由保險業人員兼任原則 」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核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得由保險業人員兼任原則 」

主旨

核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得由保險業人員兼任原則 」

法規內容

釋示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得由保險業人員兼任原則如下:

一、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但書規定,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與保險業間因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總經理互相兼任情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得由保險業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兼任。

二、本令所稱投資關係如下:

(一)保險業直接投資該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

(二)保險業所屬控制公司或該控制公司之從屬公司投資該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得由保險業人員兼任原則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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