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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行原則」一案,同意備查,並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所報「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行原則」一案,同意備查,並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行原則」一案,同意備查,並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行原則」一案,同意備查,並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10 年 6 月 18 日經昌字第 1100618009 號函辦理。

二、因應國內新冠肺炎疫情,為確保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各項服務及業務營運不中斷,降低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受疫情影響,並兼顧客戶權益與員工健康,自即日起,旨揭暫行原則可作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維持基本營運之參考。

三、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於疫情期間,仍應落實資訊安全作業相關機制,並確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施異地辦公或遠端工作時,為維持重要服務暨業務不中斷,仍應維持適足資訊人力,以確保資訊處理作業安全有效運作。

(二)為強化異地辦公或遠端工作之資訊作業安全,應針對營運環境調整、資料傳輸及加密機制、機敏資料防護、稽核軌跡留存、異常行為監控及對外遠端存取設備進行評估及強化,系統及設備如有重大漏洞應立即處理及因應,降低業務運作風險,確保整體保險系統穩定及安全。另屬 F-ISAC 會員者,並應持續參考 F-ISAC 所發布之資安威脅情資及防護建議,並宣導防範社交工程手法,提醒人員提高警覺。

(三)為落實資訊安全監控機制,應將實施異地辦公或遠端工作可能產生之資安風險納入監控規則,並提高監控頻率,以確保資訊作業安全控管。

(四)針對使用之視訊會議系統、VPN 及 VDI 等設備,應訂定相關使用規範並落實各項安全管控作業。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昌先生)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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