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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修正「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及其配套措施一案,於依說明二、三修正後同意備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10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所報修正「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及其配套措施一案,於依說明二、三修正後同意備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所報修正「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及其配套措施一案,於依說明二、三修正後同意備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修正「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及其配套措施一案,於依說明二、三修正後同意備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10 年 4 月 16 日壽會貴字第 1100403172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匯率風險說明書應修正內容如下:

(一)關於各幣別之匯率與匯兌損益圖示舉例部分,係以紅框標示情境一及情境三,惟尚缺情境二(無匯兌損益),請將情境二標註於圖示中,以資完整。

(二)另前開圖示之左右縱軸已分別標示「匯率」及「匯兌損益」,惟橫軸部分(t-1~t-10) 未列明定義,請一併修正。

三、有關旨揭配套措施應修正內容如下:

(一)各保險公司應就匯率風險說明書之匯率情境每年更新一次,更新時點至遲應於每年 3 月 1 日前完成更新。

(二)匯率風險說明書非為要保書之一部分,但為保險契約構成之一部分,經要保人審閱並親自簽章確認瞭解所載內容後,應由保險公司及要保人雙方各執一份,保險公司應併同要保書留存備查。

四、為使消費者有充分時間理解匯率風險說明書內容,各公司應於招攬階段即提供該說明書予消費者參閱及親自簽章確認,並由招攬之業務員當面解說清楚,俾減少事後糾紛之產生。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豪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藍○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8 月 29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602096990 號函,修正「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範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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