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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因應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新頒訂適用變額年金保險商品準備金提存規範(VM-21) ,請轉知會員公司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為因應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新頒訂適用變額年金保險商品準備金提存規範(VM-21) ,請轉知會員公司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因應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新頒訂適用變額年金保險商品準備金提存規範(VM-21) ,請轉知會員公司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因應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新頒訂適用變額年金保險商品準備金提存規範(VM-21) ,請轉知會員公司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會保險局已於 109 年間委外研究「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頒布之第 21 號評估手冊(以下簡稱 VM-21)中文技術指引文件」,並已於 109 年 12 月 16 日請貴公會及所屬會員公司代表等、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簡稱精算學會)等單位參與審查會議,嗣於 110 年1 月 25 日函請精算學會依上開會議決議並參考前揭文件於 110 年4 月底前函報相關精算準則修正內容,俾利完備我國相關精算準則,合先敘明。

二、為利各會員公司儘速因應 NAIC 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商品準備金計提方式之變更,請轉知各會員公司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商品送審作業:

(一)新送審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須計提之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最遲應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依 VM-21 規定辦理,並得自願提前適用 VM-21。

(二)已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其有效契約如提供保證給付型態(不含提供不停效保證及立即投資選擇之約定)須計提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者,應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依 VM-21 規定辦理,並最遲須於 110 年 8 月底前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第 6 點規定函報有效契約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計算方式之變更作業並經本會同意。公司如未於 110 年 12月 31 日前完成變更作業,應暫停銷售至變更完成後始得繼續銷售。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本會保險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因應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新頒訂適用變額年金保險商品準備金提存規範(VM-21) ,請轉知會員公司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發布,要旨:為因應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新頒訂適用變額年金保險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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