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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5 點、第 184 點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 111 年3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104910671 號令、111 年 3 月 31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104910675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前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前揭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5 點、第 184 點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 111 年3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104910671 號令、111 年 3 月 31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104910675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前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前揭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5 點、第 184 點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 111 年3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104910671 號令、111 年 3 月 31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104910675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前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前揭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5 點、第 184 點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 111 年3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104910671 號令、111 年 3 月 31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104910675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前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前揭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請貴公會一併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旨揭「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所涉人身保險商品送審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新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旨揭本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辦理人身保險商品之送審。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人身保險商品:

(一)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旨揭本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辦理。

(二)除僅配合旨揭本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而修正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笫 25 條規定,於實施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同準則笫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藍○鼎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豪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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