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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人身保險業務匯款相關費用負擔方式共通性條款示範內容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10462568 號函核定訂定

法規內容

第○條(名詞定義)本契約所稱「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收款手續費及中間行所收取之轉匯費用,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行、收款銀行與中間行於匯款當時約定之數額為準。

第○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負擔對象)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除下列各款約定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外,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收款銀行所收取之收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一、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錯誤原因,致本公司依第○○條第○項約定為退還或給付所生之相關匯款費用。

二、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錯誤原因,要保人或受益人依第○○條第○項約定為補繳或返還所生之相關匯款費用。

三、因本公司提供之匯款帳戶錯誤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匯款無法完成時所生之相關匯款費用。

四、○○○○○(基於匯費負擔有利於保戶之情形下增列之項目)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款銀行及收款銀行為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受領相關款項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項約定。

本公司指定銀行之相關訊息可至本公司網站(網址:○○○○○)查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人身保險業務匯款相關費用負擔方式共通性條款示範內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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