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3 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20416942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及附件影本各 1 份,請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要旨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3 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20416942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及附件影本各 1 份,請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3 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20416942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及附件影本各 1 份,請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3 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20416942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及附件影本各 1 份,請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請於每年底前將「次年度適用之尾端機率 5%的新臺幣匯率年升幅」及「1 年期新臺幣兌換美元換匯(Currency Swap) 交易之歷史平均避險成本率」計算結果函知所屬會員並副知本會。
二、請於每月 1 日前將「前 1 個月之當月 1 年期新臺幣兌換美元換匯(Currency Swap) 交易之平均避險成本率」計算結果函知所屬會員並副知本會。
三、配合實務運作,請檢視研議旨揭規定相關函文有無配合修正之必要及貴公會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問答集修正草案報局。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