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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3 年 6 月 27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21171 號令發布,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會議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3 年 6 月 27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21171 號令發布,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有關「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3 年 6 月 27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21171 號令發布,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3 年 6 月 27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21171 號令發布,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二、113 年 7 月 1 日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及既往原則,仍依當時簽訂之保險契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約定辦理。

三、有保證續保條款約定之契約於 113 年 7 月 1 日前已生效而於113 年 7 月 1 日以後續保者,仍依原簽訂之保險契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約定辦理,且原簽訂之保險單條款僅得提供有效契約保戶續保使用,不得再銷售新契約。

四、113 年 7 月 1 日前已生效而於 113 年 7 月 1 日以後續保之非保證續保之契約,保險公司若同意續保時,亦得依說明三原則辦理續保,且原簽訂之保險單條款僅得提供有效契約保戶續保使用,不得再銷售新契約。

五、旨揭應注意事項第 48 點及第 57 點所定相關理賠機制及特別提醒事項聲明書等規範,應請配合相關示範條款及配套措施之實施時程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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