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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要保書示範內容)第 11點修正規定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48 點第 3 項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207581、11304207582 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 2 份、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要保書示範內容)第 11點修正規定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48 點第 3 項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207581、11304207582 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 2 份、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要保書示範內容)第 11點修正規定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48 點第 3 項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207581、11304207582 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 2 份、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主 旨:「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要保書示範內容)第 11點修正規定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48 點第 3 項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20

7581、11304207582 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 2 份、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配合旨揭要保書示範內容修正規定之生效,請轉知各公司應依下列配套措施辦理:

一、自生效日起新送審之要保書或依本會 101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3 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新要保書,應按要保書示範內容修正規定辦理。

二、生效日前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要保書,除僅配合要保書示範內容修正規定而修正者,保險業得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三、生效日前已依本會 101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3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要保書,配合要保書示範內容修正規定,保險業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王○薇女士)、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