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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八項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21211 號令發布。茲檢送解釋令及其附件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依說明二辦理。

會議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八項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21211 號令發布。茲檢送解釋令及其附件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依說明二辦理。

主旨

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八項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21211 號令發布。茲檢送解釋令及其附件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依說明二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八項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21211 號令發布。茲檢送解釋令及其附件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依說明二辦理。

說 明: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8 項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辦理。

二、旨揭規定自即日生效,人身保險業應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規定之格式,於每年 1 月底前就旨揭評分值之保險商品分類提供上年度之合約服務邊際及初年度保費收入統計資料予該中心,該中心應於每年 2 月 10 日前彙整各人身保險業之上年度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到會。本會將於每年 2 月底公布符合標準之保險公司名單,並於同年 3 月 1 日起適用「管理辦法」所定獎勵措施,適用獎勵期間自當年度 3 月 1 日至次年度 2 月底止。

三、本會將視實施情形,適時檢討旨揭評分值標準。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28720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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