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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1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4934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1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4934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1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4934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主 旨:「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1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4934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旨揭應注意事項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適用對象包含新契約暨有效契約,修正規定所涉人身保險商品送審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修正後之應注意事項規範送審。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一)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修正後之應注意事項規範辦理。

(二)除僅配合修正後之應注意事項修正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應於實施日起 45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同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翁○宏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1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4934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發布,要旨:「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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