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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於 114 年 6 月 1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1335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各 1 份,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會議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於 114 年 6 月 1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1335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各 1 份,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於 114 年 6 月 1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1335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各 1 份,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主 旨:「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於 114年 6 月 1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1335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各 1 份,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依旨揭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2 項規定,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之同意;另依中央銀行所訂「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6 款規定,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包括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爰若壽險公司取得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資格後,辦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如銷售外幣保單或提供其他涉有外幣之財富管理業務,須經中央銀行同意。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慧遊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瑞斌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泓智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石百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中央銀行、本會銀行局、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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