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資金投資有價證券,除應遵循「保險業從事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投資有價證券自律規範」規定辦理外,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防範利害衝突
要旨
保險業資金投資有價證券,除應遵循「保險業從事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投資有價證券自律規範」規定辦理外,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防範利害衝突
主旨
保險業資金投資有價證券,除應遵循「保險業從事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投資有價證券自律規範」規定辦理外,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防範利害衝突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保險業資金投資有價證券,除應遵循「保險業從事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投資有價證券自律規範」規定辦理外,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防範利害衝突,勿以保險業資金從事股權或利益交換之情事,或支持他人從事購併行為,以維護保戶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4 年 2 月 17 日第 33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保險業資金投資有價證券,各公司除應按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所定之資金運用作業處理程序辦理外,應依據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或交易決定,交付執行,並作成紀錄,按月提出檢討報告。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銀行局、檢查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