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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保險業辦理出借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4 款「到期日」定義之建議乙案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所報「保險業辦理出借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4 款「到期日」定義之建議乙案

主旨

所報「保險業辦理出借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4 款「到期日」定義之建議乙案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保險業辦理出借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4 款「到期日」定義之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復 貴公會 95 年 1 月 17 日壽會文字第 95010158 號函。

二、基於市場實務考量,有關旨揭「到期日」之定義,同意採下列意見辦理:

(一)債券以下列二者日期較早者為準:

1、債券上所載本金全部償還之日期。

2、附有選擇權賣權(Put Option)之債券,可執行選擇權並將本金全部償還之日期。

(二)資產抵押債權(Asset Backed Securities) 為「預期到期日(Expected Final Maturity) 」。

(三)浮動利率債券以下次利率調整之時點計算到期日。

三、另貨幣市場基金得為現金擔保品之再投資標的,不受到期日不超過兩年之限制。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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