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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得購買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保險業得購買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

主旨

保險業得購買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

法規內容

一、保險業得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五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五目之規定,購買下列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 (一)經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定之國際組織債券及外國 發行人發行之普通公司債。 (二)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或私募之普通公司債。 (三)本國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 二、投資條件及限額: (一)前點第二款由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第三款 由本國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應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評定達 twBBB+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tand- ard & Poor's Corporation、Fitch Ratings Ltd.、英商惠譽國際 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等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twBBB+級相當等級以上。 (二)前點第二款由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私募之普通公司債,其發行人之長 期債務信用評等應達前款所訂標準。 (三)投資限額準用本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4.22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 3596 號令自 103.04.22 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73 期 1478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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