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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保險業務員所使用之文宣廣告及行銷話術不得以「存款」或「基金」名義招攬保險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重申保險業務員所使用之文宣廣告及行銷話術不得以「存款」或「基金」名義招攬保險

主旨

重申保險業務員所使用之文宣廣告及行銷話術不得以「存款」或「基金」名義招攬保險

法規內容

主 旨:茲重申保險業務員所使用之文宣廣告及行銷話術不得以「存款」或「基金」名義招攬保險,應確實依據「保險業管理辦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規定辦理,如有違反者,將依法懲處公司及相關人員,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遵照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重申保險業務員所使用之文宣廣告及行銷話術不得以「存款」或「基金」名義招攬保險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