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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保險業應確實執行財務核保程序及落實保險通報制度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重申保險業應確實執行財務核保程序及落實保險通報制度

主旨

重申保險業應確實執行財務核保程序及落實保險通報制度

法規內容

主 旨:茲重申保險業應確實執行財務核保程序及落實保險通報制度,以衡量被保險人實際經濟需求及續期支付保險費能力與投保金額是否相當,並應確實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人身保險業高額保險契約招攬及核保自律規範」及「人身保險核保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規定辦理,如有違反者,將依法懲處公司及相關人員,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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