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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九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報酬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保險法第九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報酬

主旨

保險法第九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報酬

法規內容

一、保險法第九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報酬,其服務範圍包括風險規劃、再保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如附表)。

二、附「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範圍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法第九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報酬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