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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商辦理合作推廣業務應遵循之相關規定

會議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商辦理合作推廣業務應遵循之相關規定

主旨

有關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商辦理合作推廣業務應遵循之相關規定

法規內容

主 旨: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與銀行、證券商辦理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 務(簡稱合作推廣業務),應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說 明:保險公司辦理合作推廣業務時,應確實依據財政部 92 年 6 月 27 日台 財融(一)字第 0920025294 號令及 92 年 12 月 31 日台財融(一)字 第 0921000796 號函規定,就首次合作案件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保險局申 請核准,並依「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 業務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簽定合作推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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