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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商辦理合作推廣業務應遵循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商辦理合作推廣業務應遵循之相關規定

主旨

有關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商辦理合作推廣業務應遵循之相關規定

法規內容

主 旨: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與銀行、證券商辦理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 務(簡稱合作推廣業務),應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說 明:保險公司辦理合作推廣業務時,應確實依據財政部 92 年 6 月 27 日台 財融(一)字第 0920025294 號令及 92 年 12 月 31 日台財融(一)字 第 0921000796 號函規定,就首次合作案件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保險局申 請核准,並依「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 業務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簽定合作推廣契約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商辦理合作推廣業務應遵循之相關規定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