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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符合保險對價原則,保險公司不得以「免費」或「贈送」等話術行銷、廣告或作為銷售訴求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99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為符合保險對價原則,保險公司不得以「免費」或「贈送」等話術行銷、廣告或作為銷售訴求

主旨

為符合保險對價原則,保險公司不得以「免費」或「贈送」等話術行銷、廣告或作為銷售訴求

法規內容

主 旨:為符合保險對價原則,即日起對於保險成本由保險公司自行吸收或負擔之 保險商品,各公司不得以「免費」或「贈送」等話術行銷、廣告或作為銷 售訴求,以避免有誤導而衍生爭議之情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說 明:按保險契約為有償契約,其保險給付與保險費互有對價關係,市面銷售之 保險商品有將保險成本由保險公司自行吸收或負擔之作法,其性質上尚非 無償提供保險保障,為避免誤導消費者,各公司銷售保險商品時應不得以 「免費」或「贈送」等話術行銷、廣告或作為銷售訴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符合保險對價原則,保險公司不得以「免費」或「贈送」等話術行銷、廣告或作為銷售訴求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