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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研修「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乙案,洽悉,並請依本會建議文字修正後轉知各會員公司確實遵守,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所報研修「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乙案,洽悉,並請依本會建議文字修正後轉知各會員公司確實遵守,請 查照。

主旨

所報研修「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乙案,洽悉,並請依本會建議文字修正後轉知各會員公司確實遵守,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 貴二公會 100 年 3 月 11 日壽會博字第 100031199 號函及100 年 4 月 8 日(100) 產計字第 053 號函。

二、另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放款業務除應遵循旨揭修正後之作業規範外,亦須參據中央銀行及財政部等金融監理機關及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函示辦理。

三、至財政部 91 年 1 月 10 日台保司(一)字第 0900712758 號函,因所援引財政部 79 年 9 月 4 日台財融第 790299744 號函業經本會 95 年 10 月 31 日金管銀(二)字第 09520007320 號令廢止在案,爰該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四、檢送本會建議修正之「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條文對照表乙份(如附件)。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舒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

中央銀行、財政部、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英屬百慕達商美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德商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原財政部 91.01.10 台保司(一)字第 0900712758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報研修「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乙案,洽悉,並請依本會建議文字修正後轉知各會員公司確實遵守,請 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發布,要旨:所報研修「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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