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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強化對保戶權益之維護,若保戶透過信用卡、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扣款等方式繳交保險費未成功者,除原有之書面催告通知外,各公司應輔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業務員聯繫或其他各種可行之附加方式先行通知保戶,俾保戶儘速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為強化對保戶權益之維護,若保戶透過信用卡、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扣款等方式繳交保險費未成功者,除原有之書面催告通知外,各公司應輔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業務員聯繫或其他各種可行之附加方式先行通知保戶,俾保戶儘速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為強化對保戶權益之維護,若保戶透過信用卡、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扣款等方式繳交保險費未成功者,除原有之書面催告通知外,各公司應輔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業務員聯繫或其他各種可行之附加方式先行通知保戶,俾保戶儘速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20 次全體委員會議臨時提案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強化對保戶權益之維護,若保戶透過信用卡、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扣款等方式繳交保險費未成功者,除原有之書面催告通知外,各公司應輔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業務員聯繫或其他各種可行之附加方式先行通知保戶,俾保戶儘速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發布,要旨:為強化對保戶權益之維護,若保戶透過信用卡、金融機構自動轉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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