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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間從事投資結構型商品交易尚非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屬「具有市場牌告、公開市價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得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之項目,上開商品交易仍應確實依上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踐行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等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間從事投資結構型商品交易尚非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屬「具有市場牌告、公開市價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得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之項目,上開商品交易仍應確實依上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踐行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等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主旨

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間從事投資結構型商品交易尚非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屬「具有市場牌告、公開市價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得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之項目,上開商品交易仍應確實依上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踐行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等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間從事投資結構型商品交易尚非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屬「具有市場牌告、公開市價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得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之項目,上開商品交易仍應確實依上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踐行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等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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