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邇來部分保險業於銷售保險商品時有提供禮券或贈品等各式促銷手段吸引消費者投保,如有以依據保險費金額多寡作為提供禮券或贈品條件之行為者,將涉及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所定錯價、放佣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有上述行為;如經查核屬實,本會將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嚴予議處。請 查照。
要旨
邇來部分保險業於銷售保險商品時有提供禮券或贈品等各式促銷手段吸引消費者投保,如有以依據保險費金額多寡作為提供禮券或贈品條件之行為者,將涉及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所定錯價、放佣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有上述行為;如經查核屬實,本會將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嚴予議處。請 查照。
主旨
邇來部分保險業於銷售保險商品時有提供禮券或贈品等各式促銷手段吸引消費者投保,如有以依據保險費金額多寡作為提供禮券或贈品條件之行為者,將涉及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所定錯價、放佣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有上述行為;如經查核屬實,本會將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嚴予議處。請 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邇來部分保險業於銷售保險商品時有提供禮券或贈品等各式促銷手段吸引 消費者投保,如有以依據保險費金額多寡作為提供禮券或贈品條件之行為 者,將涉及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所定錯價、放佣情事,請 轉知所屬會員不得有上述行為;如經查核屬實,本會將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嚴予議處。請 查照。說 明:本案本會保險局於本(101) 年 5 月 18 日邀 貴公會及業者代表到該 局研商獲有共識,並經 貴公會本年 6 月 27 日第 5 屆第 9 次理監 事聯席會議報告洽悉在案。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 商業同業公會(代理人李○)、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人謝○財)、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曹○華)、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