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規定將受要保人委託代繳之保險費或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全額」直接解繳予保險業,未符上開規定者,保險法第 167 條之 2 訂有相關裁處之規定,請 查照辦理。
要旨
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規定將受要保人委託代繳之保險費或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全額」直接解繳予保險業,未符上開規定者,保險法第 167 條之 2 訂有相關裁處之規定,請 查照辦理。
主旨
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規定將受要保人委託代繳之保險費或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全額」直接解繳予保險業,未符上開規定者,保險法第 167 條之 2 訂有相關裁處之規定,請 查照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2 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曹○華)、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財)副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