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一定比例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事先申請核准。請轉知所屬會員,其股東具有上揭法規適用之情形者,應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要旨
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一定比例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事先申請核准。請轉知所屬會員,其股東具有上揭法規適用之情形者,應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主旨
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一定比例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事先申請核准。請轉知所屬會員,其股東具有上揭法規適用之情形者,應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5 %者,應自本條文施行之日(99 年 12 月 10 日)起 6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10 %者,並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合先敘明。
二、邇來本會發現有保險公司之股東,雖已於旨揭條文發布施行後 6 個月內向本會申報持有保險公司之股份,惟申報後第一次持股比率變動且變動後持股比率超過 10 %,未依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第 4項之規定,事先向本會申請核准,而有依保險法第 171 條之 2 規定,被處以罰鍰之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協助其股東因增加、減少持股或不參與增資等各種原因,致其持股比率變動者,應確實注意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申報或申請核准,以免違規受罰。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