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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修訂「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乙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2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所報修訂「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乙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所報修訂「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乙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2 年 8 月 23 日壽會博字第 102085689 號函辦理。

二、旨揭參考標準,請修正「十八、其他有損保險形象」第 12 點行為態樣及懲處標準之文字如下:

(一)行為態樣:「協助要求醫師開立錯誤或內容不實之診斷及處置證明,或不當誘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醫師開立錯誤或內容不實診斷及處置證明」。

(二)懲處標準:「停止招攬一年」。

三、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應於 102 年 10 月 31 日前參考修正內部懲處標準報 貴公會備查,並將「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行為態樣納入業務員教育訓練範圍加強宣導,以提升保險業務員之專業形象,維護保險業之社會形象。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財)、中華民國保險業全國總工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報修訂「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乙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發布,要旨:所報修訂「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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