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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業取得或處分不動產相關資訊之申報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保險業取得或處分不動產相關資訊之申報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主旨

有關保險業取得或處分不動產相關資訊之申報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保險法第 14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自 102 年 12 月 1 日起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0 條、第 31 條規定以及本會101 年 4 月 24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6743 號令示之申報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2 日內,另至「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http://ins-info.ib.gov.tw)辦理申報。

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需逐案辦理申報。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局財務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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