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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之處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同)」第 19 條之 1 規定,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或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之處理注意事項,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保險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之處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同)」第 19 條之 1 規定,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或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之處理注意事項,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有關保險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之處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同)」第 19 條之 1 規定,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或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之處理注意事項,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為維護保險業之社會及專業形象,保險業務員有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之不當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該條項規定予以處分;業務員對於前揭處分不服者,得依第 1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對原處分公司上述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再依或同條第 2 項規定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以維護其權益。

二、重申原處分公司受理保險業務員之申復,應本於公正態度及正當程序辦理復查;各有關公會申訴委員會決議業務員申請覆核有理由者,原處分公司應確實依照決議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財)、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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