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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保險業辦理「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應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並應由保險業務員親晤保戶取得保戶親簽之要保書等相關文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重申保險業辦理「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應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並應由保險業務員親晤保戶取得保戶親簽之要保書等相關文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主旨

重申保險業辦理「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應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並應由保險業務員親晤保戶取得保戶親簽之要保書等相關文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查旨揭應注意事項就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經要保險及被保險於要保書簽名」之作業方式並無特別規定,爰保險公司及其所屬業務員辦理旨揭電話行銷業務仍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局壽險監理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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