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保險業辦理「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應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並應由保險業務員親晤保戶取得保戶親簽之要保書等相關文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要旨
重申保險業辦理「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應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並應由保險業務員親晤保戶取得保戶親簽之要保書等相關文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主旨
重申保險業辦理「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應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並應由保險業務員親晤保戶取得保戶親簽之要保書等相關文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查旨揭應注意事項就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經要保險及被保險於要保書簽名」之作業方式並無特別規定,爰保險公司及其所屬業務員辦理旨揭電話行銷業務仍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局壽險監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