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本會 103 年 1 月 10 日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開放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模式,保險業之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於 103 年度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者,因係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法規變更,得毋須依同準則第 6 條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但應於會計政策變動後檢具同條規定相關資料報本會備查。惟嗣後年度始變更本項會計政策者,仍應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規定事前申請本會核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要旨
配合本會 103 年 1 月 10 日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開放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模式,保險業之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於 103 年度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者,因係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法規變更,得毋須依同準則第 6 條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但應於會計政策變動後檢具同條規定相關資料報本會備查。惟嗣後年度始變更本項會計政策者,仍應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規定事前申請本會核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配合本會 103 年 1 月 10 日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開放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模式,保險業之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於 103 年度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者,因係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法規變更,得毋須依同準則第 6 條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但應於會計政策變動後檢具同條規定相關資料報本會備查。惟嗣後年度始變更本項會計政策者,仍應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規定事前申請本會核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財團法人保險安敬基金(代表人朱○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英屬百慕達商美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德商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