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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申請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參股投資案件應檢附書件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會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申請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參股投資案件應檢附書件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有關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申請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參股投資案件應檢附書件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申請赴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時,應將總機構(母公司)對大陸地區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事業之風險控管機制及執行情形,納為上開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9 條所定經營風險評估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申請書件內容。

二、上開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保險業

1.經營環境風險之控管機制及執行情形(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保險風險、資產負債配合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2.保險業內部所定之風險管理政策目標、風險預警指標及預警指標出現所採行之措施。

3.其他內部控管措施及執行情形。

(二)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

1.經營環境風險之控管機制及執行情形(包括作業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2.其他內部控管措施及執行情形。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游○萍)、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文)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財務監理組、綜合監理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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