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依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 7 條規定擬具保險業者所需填報之相關表格乙案,准予照辦,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要旨
所報依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 7 條規定擬具保險業者所需填報之相關表格乙案,准予照辦,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所報依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 7 條規定擬具保險業者所需填報之相關表格乙案,准予照辦,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 貴基金 103 年 4 月 9 日保安壽字第 1030000199 號函辦理。
二、請 貴基金將案內本會核定之表格及核復情形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會員公司。另貴基金應依旨揭標準相關規定,確實審查保險業者所填報表格暨相關資料及依限通知其審查結果,並於 103 年底前完成電子化申報作業,俾自明年起改採電子化申報方式。
正 本: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