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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使政府接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順利進行,請轉知會員公司確實督導所屬業務員及各招攬行銷體系,不得散播有關接管問題之不當言論或藉此為招攬行為,以共同維護市場安定力量。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為使政府接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順利進行,請轉知會員公司確實督導所屬業務員及各招攬行銷體系,不得散播有關接管問題之不當言論或藉此為招攬行為,以共同維護市場安定力量。請 查照。

主旨

為使政府接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順利進行,請轉知會員公司確實督導所屬業務員及各招攬行銷體系,不得散播有關接管問題之不當言論或藉此為招攬行為,以共同維護市場安定力量。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為維護金融安定及全體保戶之權益,本會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項第 2 款之規定,於 103 年 8 月 12 日下午 5 時 30 分發布接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分,並同時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4 項之規定,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

二、為期整體保險市場穩健發展、保障全體保戶最大權益,請共同發揮穩定保險市場力量,確實督導所屬業務員及各招攬行銷體系,不得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信用,以及不得散播有關接管問題之不當言論或藉此為招攬行為,以免影響接管處理之順利進行,而涉及擾亂金融秩序之罪責。

三、依保險法第 166 條之 1 規定,如有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另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予以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四、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如有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之行為,依保險法第 167 條之 2 規定,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副 本: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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