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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強化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以保險經紀人名義或其所屬業務員開立之票據,代要保人繳納保險費,並請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3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為強化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以保險經紀人名義或其所屬業務員開立之票據,代要保人繳納保險費,並請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主旨

為強化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以保險經紀人名義或其所屬業務員開立之票據,代要保人繳納保險費,並請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為強化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內稽內控之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稽核查核項目之周延性及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之有效性,請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4 號函規定彙整所屬會員將旨揭事項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報本會備查,並副知本會檢查局。

正 本: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副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強化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以保險經紀人名義或其所屬業務員開立之票據,代要保人繳納保險費,並請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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