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保險業設立香港壽險子公司適用法律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所詢保險業設立香港壽險子公司適用法律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所詢保險業設立香港壽險子公司適用法律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公司 103 年 10 月 29 日富壽海外處字第 1030003690 號函辦理。
二、保險業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2 條規定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規定,設立香港保險子公司,屬應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1 項第 4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規定,納入國外投資限額計算之投資項目,並非屬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規定及同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稱「國外保險相關事業」。
三、按現行保險法令規定,保險業依據上開規定設立香港保險子公司之投資金額,尚非屬得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4 款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範圍。
正 本: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源)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