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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之令

主旨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之電子檔案,向本會保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及本會指定機構辦理申報:

(一)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附表一)。

(二)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二)。

(三)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應具備內容如附件)。

(四)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附表三)。(含商品利潤分析之聲明。上開分析及敏感度測試分析應留存完整資料,備供本會查核)

(五)要保書。(如僅新報送要保書者,需另檢附要保書申報聲明書如附表四)(六)要保書申報聲明書(附表四)。

(七)保險商品利潤分析(附表五)。

(八)資產配置計畫書。

(九)風險控管說明書(附表六)。

(十)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十一)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聲明書。

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依前項規定備齊文件之電子檔案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之電子檔案:

(一)投資標的說明書。

(二)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附表七)。

(三)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及其依據之相關資料。

三、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保險商品之部分變更,應檢送人身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附表八)及變更部分相關文件(含變更前後對照表)之電子檔案,向本會保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及本會指定機構辦理申報,如屬要保書內容之變更,應檢附要保書部分變更聲明書(附表九)及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含變更前後對照表)之電子檔案,向本會保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及本會指定機構辦理申報。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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