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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有關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修正涉及業者應遵循部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有關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修正涉及業者應遵循部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有關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修正涉及業者應遵循部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 明: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二節「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之修正,其中:

第 11 條之 1 增訂第 2 項,明定「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益者,無效。」、第 13 條增訂第 3 項,明定「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以及新增第 17 條之 1,明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請確實遵循辦理,以落實保險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財務監理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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