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貸款予其所投資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屬不動產投資性質 ,而非放款資產,免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請查照。
要旨
保險業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款規定,貸款予其所投資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屬不動產投資性質,而非放款資產,免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5 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請查照。
主旨
保險業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款規定,貸款予其所投資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屬不動產投資性質,而非放款資產,免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5 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復貴公會 104 年 11 月 2 日壽會博字第 1041110986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