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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貸款予其所投資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屬不動產投資性質 ,而非放款資產,免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保險業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款規定,貸款予其所投資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屬不動產投資性質,而非放款資產,免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5 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請查照。

主旨

保險業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款規定,貸款予其所投資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屬不動產投資性質,而非放款資產,免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5 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復貴公會 104 年 11 月 2 日壽會博字第 1041110986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業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貸款予其所投資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屬不動產投資性質 ,而非放款資產,免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發布,要旨:保險業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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