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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 民國 105 年 2 月 1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0671 號令修正發布 施行,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 照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會議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1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0671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1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0671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人身保險業從事負債避險交易者,倘未有累積相當期間(至少 12 個月以上)避險實務經驗與資料量,並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0 條第 1 項經本會認屬重大變更者適用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程序,檢送經簽證精算人員評估確認之「避險模型經模擬測試後所具備之有效性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報請本會核准者,尚不得將負債避險之效果反映於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內。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曾○泓)、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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