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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於函復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結果予 金融消費者時,應揭露金融消費者倘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定期間內向爭議處理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 議中心)申請評議之相關資訊,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於函復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結果予金融消費者時,應揭露金融消費者倘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定期間內向爭議處理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之相關資訊,請查照。

主旨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於函復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結果予金融消費者時,應揭露金融消費者倘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定期間內向爭議處理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之相關資訊,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游○萍)、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文)副 本: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代表人林○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於函復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結果予 金融消費者時,應揭露金融消費者倘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定期間內向爭議處理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 議中心)申請評議之相關資訊,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發布,要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於函復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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