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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 35 條與第 3 6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一案,請依說明事項修正後,准予備查,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所報「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 35 條與第 36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一案,請依說明事項修正後,准予備查,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 35 條與第 36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一案,請依說明事項修正後,准予備查,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二公會 105 年 3 月 18 日壽會博字第 1050302907 號函及105 年 3月 30 日(105) 產計字第 032 號函辦理。

二、旨揭作業規範修正條文第 35 條之「借款戶」、「放款戶」,宜統一用語。另修正條文第 36 條規定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放款、股票質押放款業務等宜加強評估其放款風險部分,應增列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俾資周延。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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