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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自律規範」修正條 文對照表乙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所報「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自律規範」修正條文對照表乙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自律規範」修正條文對照表乙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二公會 104 年 5 月 22 日壽會博字第 1040504698 號函、104 年 11月 27 日壽會博字第 1041112012 號函、105 年 2 月 25 日壽會博字第 1050201968 號函、104 年 6 月 8 日(104) 產計字第 055 號函、104 年 12 月9 日(104) 產計字第 129 號函及 105 年 3 月 8 日(105) 產計字第022 號函辦理。

二、旨揭自律規範修正條文第 5 條第 1 項請修正為:「各會員公司就所持有之投資用不動產,應建立整體收益率低於整體負債之資金成本率情形是否影響清償能力之評估與控管機制,且併同整體不動產投資之使用收益情形,每年向董(理)事會報告乙次。」俾符合本會 104 年 11 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400107550號函意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報「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自律規範」修正條 文對照表乙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發布,要旨:所報「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自律規範」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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