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管會保險局函重申各保險公司於經營或執行業務過程中,倘有處理或利用先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情事,請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辦理,以維護資料被蒐集者權益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金管會保險局函重申各保險公司於經營或執行業務過程中,倘有處理或利用先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情事,請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辦理,以維護資料被蒐集者權益

主旨

金管會保險局函重申各保險公司於經營或執行業務過程中,倘有處理或利用先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情事,請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辦理,以維護資料被蒐集者權益

法規內容

主 旨:為確保貴公會所屬會員確依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4 條規定履行相關告知義務,本局前於 105 年 2 月 19 日以保局(綜)字第 10510905111 號函提供法務部提示之檢視步驟供參(諒達)為維護資料被蒐集者權益,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於經營或執行業務過程中,倘有處理或利用先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情事,請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4 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游○萍)、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文)副 本:本局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綜合監理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金管會保險局函重申各保險公司於經營或執行業務過程中,倘有處理或利用先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情事,請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辦理,以維護資料被蒐集者權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