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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管會保險局函重申各保險公司於經營或執行業務過程中,倘有處理或利用先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情事,請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辦理,以維護資料被蒐集者權益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金管會保險局函重申各保險公司於經營或執行業務過程中,倘有處理或利用先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情事,請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辦理,以維護資料被蒐集者權益

主旨

金管會保險局函重申各保險公司於經營或執行業務過程中,倘有處理或利用先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情事,請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辦理,以維護資料被蒐集者權益

法規內容

主 旨:為確保貴公會所屬會員確依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4 條規定履行相關告知義務,本局前於 105 年 2 月 19 日以保局(綜)字第 10510905111 號函提供法務部提示之檢視步驟供參(諒達)為維護資料被蒐集者權益,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於經營或執行業務過程中,倘有處理或利用先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情事,請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4 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游○萍)、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文)副 本:本局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綜合監理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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