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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修正「保險業得投資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為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 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國外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明細」乙案,准予備查,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所報修正「保險業得投資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為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 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國外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明細」乙案,准予備查,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修正「保險業得投資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為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 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國外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明細」乙案,准予備查,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兼復貴二公會 105 年 8 月 4 日(105) 產計字第 092 號函及 105 年 6 月29 日壽會博字第 1050607761 號函。

二、請定期檢視(至少每年 1 次)所公告之發行或保證公司是否符合所訂標準,並於每次異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告並報本會備查。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投資前亦須自行檢視擬投資標的之發行或保證公司是否符合所訂標準,及應確實評估該標的所涉違約風險及流動性風險,以作為應否投資該標的之依據,倘投資後投資標的因情事變更而未符所訂審查標準,應依本會 98 年 8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令,由公司稽核部門追蹤控管,如公司於 6 個月內仍無法調整,則稽核部門應立即陳報主管機關並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報修正「保險業得投資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為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 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國外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明細」乙案,准予備查,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發布,要旨:所報修正「保險業得投資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為國外信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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