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貴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投資國內銀行發行之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 位金融債券時,應確實依說明一、二辦理,請查照。
要旨
請貴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投資國內銀行發行之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時,應確實依說明一、二辦理,請查照。
主旨
請貴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投資國內銀行發行之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時,應確實依說明一、二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於進行旨揭金融債券之投資評估決策、投資風險衡量或訂定相關投資限額時,應將該等債券投資之市場流動性風險、發行銀行之信用評等等級、債券本息償還及提前贖回條件等納入考量。
二、於投資旨揭金融債券後,應依公司投資政策及風險管理政策所定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之規範,就公司整體資產所涉流動性風險作控管,並依前揭政策持續追蹤該等債券發行銀行之經營與信用狀況等,俾評估該等債券利息止付及債權順位降低等之可能性。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