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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規定經保戶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 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之執行方式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規定經保戶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之執行方式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主旨

有關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規定經保戶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之執行方式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書面同意內容得獨立為之或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為之,又現行人身保險要保書聲明事項已有符合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經本人書面同意之作法(參照本會 105 年 5月 25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502562226 號函,諒達),惟倘有相關同意內容未列於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之情形,即有單獨使用同意書之需求,爰為符合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經本人書面同意之規定,建議參酌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 11 點規定及現行人身保險要保書聲明事項,研訂同意書內容範本供所屬會員參考訂定,並請所屬會員將同意書報貴 2 公會備查。

二、另依管理辦法第 2 條立法說明第 2 點略以,因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敏感性資料,爰書面同意之告知事項及內容,應符合 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2 項準用第8 條及第 9 條規定。查貴 2 公會已分別定有產、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參考範本,為利保險業者落實執行特種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以確保保戶之隱私權益,請研議將特種個人資料之告知事項及內容納入上開參考範本,並請所屬會員於參考訂定後,報貴 2 公會備查。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本局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綜合監理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規定經保戶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 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之執行方式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有關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規定經保戶書面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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