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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金融服務業應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相關規定或措施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重申金融服務業應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相關規定或措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主旨

重申金融服務業應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相關規定或措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金保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本會前於 105 年 6 月 13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502063620 號函核定貴公會所報「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爰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儘速於 105 年 12 月底前依規定辦理。

二、另依金保法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違反第 11 條之1 規定,未訂定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應遵行之原則訂定酬金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處新臺幣3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及依同法第 30 條之 2 第 1 款規定,違反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未提報董(理)事會通過,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併予說明。

三、依據本會 104 年 5 月 25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4727 號函,各金融服務業應於文到 3 個月內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含處理流程 SOP),提報董事會通過,並落實執行。經查仍有部分會員公司尚未完成,爰請轉知該等公司儘速於 105年 12 月底前完成。

四、另依據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各金融服務業應於 105 年 4 月 30 日前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並提報董事會通過。經查仍有部分會員公司尚未完成,併請轉知該等公司儘速於 105 年 12 月底前完成。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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