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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之 1及相關行政規則,業經本會於 105 年 12 月 12 日修正發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會議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之 1及相關行政規則,業經本會於 105 年 12 月 12 日修正發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旨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之 1及相關行政規則,業經本會於 105 年 12 月 12 日修正發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之 1、「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 13 點、第 16 點、「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部分規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3 點、第 161 點之 2,業經本會於 105 年 12 月 12 日及 12 月 14 日分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502547891 及 10502547896 號令修正發佈,檢附發佈令影本(含附件)、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上開四應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各乙份如附件。

二、配合旨揭法令修正發佈,本會 96 年 4 月 24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623號函自 105 年 12 月 14 日起停止適用。

三、人身保險業應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3 號函規定辦理,於上開法令發佈之日起 3 個月內將相關事項納入內部控制作業。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均含附件)(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4.24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62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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